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辦理各項業務收費標準(一)
存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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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內容 |
摘要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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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轉入靜止戶之條件及金額 |
活期存款戶餘額未達新臺幣伍佰元及活期儲蓄存款戶餘額未達新臺幣壹佰元,支票存款存戶餘額未達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並經一年以上未有往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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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項存款之起息點 |
1、活期存款:新臺幣壹萬元整 2、活期儲蓄存款:新臺幣壹萬元整 3、支票存款為不計利息之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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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各項業務收費標準(二)
其它存匯業務
實施日期:9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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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收費)項目 |
收費金額標準 |
摘要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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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用空白票據 |
每張5元 |
支存三個月平均存款餘額達三萬元以上(或其活期性存款平均存款餘額達五萬元整以 上者),得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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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張20元 |
對於使用票據有不正常現象之客戶,除應嚴格控管領用票據外,為反應成本,酌收工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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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掛失止付,除權判決領取止付保留款 |
每張150元 |
以發票人名義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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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張250元 |
非發票人名義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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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撤銷付款委託 |
每張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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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往、結清銷戶後申請兌 付票據 |
每張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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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摺、印鑑、金融卡掛失補發 |
每本(張)100元 |
須更換(補發)單摺、印鑑、金融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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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摺工本費 |
每一帳戶100元 |
開戶未滿三個月結清銷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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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存款餘(存)額證明 |
每件50元 |
每件50元,申請一份以上,每分加收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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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存單質權設定通知、解除及實行質權 |
每筆存單100元 |
以存單設定質權予第三人者(設定予本社存單質借者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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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歷史交易明細資料 |
每張(月)100元 |
影印當年度傳票(或列印交易明細資料;依約每月應寄送之對帳單不含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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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張(月)200元 |
影印非當年度傳票(或列印交易明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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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執行命令 |
每件100元 |
扣押收取存款債權及股金債權手續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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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匯款(未開戶客戶) |
二百萬元以下〈含〉每筆100元;二百萬元以上每增加一百萬元加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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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各項業務收費標準(三)
放款業務 實施日期:8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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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收費)項目 |
收費金額標準 |
摘要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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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徵信用查詢費 |
每人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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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盡可能以最新資料公佈,實際則以營業廳公告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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